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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院裁定提審“小i機器人”專利無效行政糾紛案

    2017-01-13 09:14:53   作者: IvesDuran   來源: 知產力   評論:0  點擊:


      201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5)知行字第143號發(fā)明專利無效行政裁定書。最高院經審查認為,上海智臻智能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智臻科技”)的再審申請符合《行政訴訟法》第91條之規(guī)定,該院依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提審再審申請人上海智臻智能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蘋果電腦貿易(上海)有限公司、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發(fā)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一案。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執(zhí)行。
      知產力了解到,因不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針對應用于其公司“小i機器人”產品的ZL200410053749.9號發(fā)明專利作出的發(fā)明專利無效行政糾紛案二審判決,智臻科技于2015年6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認為二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適用法律確有錯誤,請求撤銷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4)高行(知)終字第2935號行政判決書,維持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184號行政判決和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第21307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維持本專利全部權利要求有效。
      “小i機器人”專利無效行政糾紛案案情回顧
      2012年6月,智臻科技以蘋果公司推出的“Siri語音助手”涉嫌侵犯其名稱為“一種聊天機器人系統(tǒng)”(以下簡稱涉案專利)的專利權,將蘋果電腦貿易(上海)有限公司和蘋果公司(AppleInc.)訴至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請求判令蘋果貿易公司及蘋果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銷售、使用侵犯該項發(fā)明專利權的產品。
      據悉,智臻科技主張的涉案專利號為第ZL200410053749.9號發(fā)明專利,專利申請日為2004年8月13日,授權公告日為2009年7月22日。Siri是蘋果公司的語音對話系統(tǒng),2011年,Siri技術首次被使用在iPhone4S上,也就是通過Siri系統(tǒng),用戶才可以讓自己的iPhone提供讀短信、介紹餐廳、詢問天氣等對話式應答服務。智臻科技推出的“小i機器人”系統(tǒng)與Siri功能近似,同樣作為人機交互智能機器人產品,能夠以自然語言完成人機交互。
      2012年11月19日,蘋果電腦貿易(上海)有限公司針對上述專利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專利無效宣告請求。
      2013年9月3日,專利復審委作出第21307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以下簡稱第21307號決定),維持涉案專利權全部有效。蘋果公司不服第21307號決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14年7月8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蘋果公司關于涉案專利未充分公開如何實現游戲功能、涉案專利未充分公開如何區(qū)分格式化語句與自然語句、涉案專利未充分公開如何通過網絡學習來擴充對話數據庫、涉案專利未充分公開如何實現精確搜索功能、涉案專利未充分公開如何檢索對話數據庫以獲得擬人化聊天信息,以及涉案專利關于“根據區(qū)分結果將該用戶語句轉發(fā)至相應的服務器”的要求不清楚、關于“格式化語句和自然語言”的要求不清楚,涉案專利關于涉案權利要求缺少擬人化相關技術特征的多項主張均不能成立,據此判決維持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第21307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
      蘋果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蘋果公司認為,涉案專利說明書公開不充分,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不清楚,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9缺少實現擬人化這一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涉案權利要求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11相對于附件1及公知常識的結合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所規(guī)定的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
      2015年4月21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撤銷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第21307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要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就專利號為200410053749.9、名稱為“一種聊天機器人系統(tǒng)”的發(fā)明專利權重新作出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
      北京高院二審判決:
      關于專利法第第二十六條第三款,支持蘋果公司關于涉案專利未充分公開如何實現游戲功能的上訴主張,不予支持蘋果公司關于涉案專利未充分公開如何區(qū)分格式化語句與自然語句、未充分公開如何通過網絡學習來擴充對話數據庫、未充分公開如何實現精確搜索功能、未充分公開如何檢索對話數據庫以獲得擬人化聊天信息的上訴主張。
      關于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一款,支持蘋果公司關于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根據區(qū)分結果將該用戶語句轉發(fā)至相應的服務器”不清楚的上訴主張,不支持關于涉案權利要求1、9、11中的”格式化語句和自然語言”不清楚的上訴主張。
      關于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不予支持蘋果公司關于有關權利要求缺少擬人化相關技術特征的主張。
      關于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支持蘋果公司關于本專利權利要求1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guī)定的上訴主張,不予支持蘋果公司關于權利要求10中”查詢服務器對信息數據庫訪問有一個優(yōu)先權級別順序”的特征導致權利要求10得不到說明書支持的上訴主張。
      綜上,二審法院判決,涉案專利存在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四款以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一款等明顯實質性缺陷的情形,應當宣告無效,而且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評價與說明書是否公開充分、權利要求是否清楚以及是否得到說明書支持等問題存在密切關系,故不便再針對涉案專利是否具備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進行評判。
      目前,“小i機器人”專利無效行政糾紛案進入再審審理階段,“小i機器人”據此欲抗衡蘋果“siri語音助手”的關鍵專利的有效性是否將出現“反轉”判決?知產力將保持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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